公安消防申報

服務內容:

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 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 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即俗稱的「消防安檢」,意思為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包含:

    • 滅火設備 : 如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箱、自動撒水設備、泡沫滅火設備等
    • 警報設備 : 火警探測器、緊急廣播揚聲器等
    • 避難逃生設備 : 緩降機、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燈等
    • 消防搶救用之必要設備 : 排煙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服務對象: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工廠、廠辦、辦公大樓、學校、幼兒園、補習班、醫院、社區。

服務內容:

    • 公安申報
    • 消防工程設計施工
    • 消防安全設備保養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