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證照

法規_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發照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考試地點

若需取得此認證,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

報名資格:符合下列資格者(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有效期限:5年(期滿後須申請換發證照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考試內容
基本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專業科目: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

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

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

若需取得此認證,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備註
若需取得此認證,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

詳細報名資訊可至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http://www.tbc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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