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保全員

駐衛保全員一般簡稱駐警或保全員,佔保全產業從業人員的多數,與警察人員構成社會安全的主要維護者,保全產業人員在國內總數約為警察人員的兩倍,駐衛保全員的資格非常嚴格,保全業法第 10-1 條特別有明文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1. 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    限。
    3. 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5.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擔任保全員皆需相當謹慎的行政程序確定後才符合資格。

職能要求:符合保全業法規定之資格者。

薪資福利:約基本工資換算執勤薪資

工作性質:排班制